
汽車報廢年限及可延緩報廢年限
目前我公司主要有2013黃標車、汽車報廢、汽車報廢補貼,報廢汽車回收、黃標車補貼方面的業務。
根據《報廢標準》及交警總隊文件規定,汽車報廢年限及可延緩報廢年限如下:
1,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,不得延緩報廢。
2,帶拖掛的載貨汽車、礦山作業車、廠定總質量小于1.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,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。
3,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冊登記,廠定總質量大于1.8噸,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,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。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冊登記的,使用期限為8年,允許辦理最大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。
4,自用客車和總質量6噸以上的大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,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;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,允許延緩4年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(每三個月檢驗一次)。
5,消防車、吊車、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,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檢驗情況延緩報廢,延緩報廢期間每年檢驗1次。
6,右置方向汽車不得延緩報廢。
7,延緩報廢參加特殊檢驗的汽車,當年度首次到總隊直屬檢測站檢驗,當年的其它次在支隊檢測站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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